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揭开套路贷犯罪黑色面纱
作者:孔佩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6日
揭开套路贷犯罪黑色面纱

揭开套路贷犯罪黑色面纱:让借款人债务翻几十倍
  漫画/高岳
   法制网记者 徐鹏 通讯员 宋超
   低利息、无抵押、秒到账……看似简单的贷款条件,背后却是满满的套路:签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平账三步走,就能让借款人的债务滚雪球式翻几十倍,借几千元甚至被叠加到上百万元。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长清公安分局近期破获的全市首起套路贷涉恶犯罪团伙案。该团伙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目前逮捕8人,取保候审10人,上网追逃1人。
   警方表示,套路贷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多种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特定违法犯罪形式,其与高利贷有着本质区别,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多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在校大学生中招套路贷
   2018年1月以来,长清公安分局接到多起大学生因借贷被讨债引发的警情和举报,数名大学生受到放贷公司的催收侵害,有的大学生甚至不敢返校上学。经调查,警方判断,这是一个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以借贷为名,软硬兼施、牟取高额利益、非法占有、有组织的不法团伙,该团伙隐藏在大学园区,高利放贷、恶意欺诈、暴力催收,不择手段攫取利益,危害严重。
   张某是山东一高校的大学生,看到贷款广告后,从一家放贷公司借了9000元。当他剩余3000元左右欠款未还时,因丢失银行卡导致还款逾期。没过几天,贷款公司表示,因为逾期,张某的欠款已从3000元“滚”到7000元,多出的4000元是借款合同里规定的。
   长清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田明介绍,经调查,于某、齐某、刘某等人假借“齐鲁私贷”“齐鲁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通过网贷、微贷、校园广告、中介等途径招揽有需求的大学生借款,张某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
   “套路贷最大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譬如借10万元,得签1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到手只有7万元,扣掉3万元相关费用。找公司贷款的人,一般急需用钱,大部分会对骗子言听计从,签下实际贷款额度和借条上的额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甚至有人直接在空白处签名,也不看合同详细规定。”田明称,部分嫌疑人还会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借款人已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上述案件中的张某不能还款时,借贷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便将张某带到长清,在第二家名为“齐鲁私贷”的公司,借得高利贷1.5万元,其中7402元用于偿还上家借款,剩余7598元被刘某以各种费用的名义扣留,另外每10天还息1500元,先息后本,直到还借本金1.5万元。
   张某在还了3000元之后因没有经济能力继续还款,又被嫌疑人刘某胁迫从第三家、第四家公司借款。其间,因张某还不上第三家的本金,遭到第三家人员的催收殴打。
   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艾峰训介绍,有些借贷公司是串通好的,嫌疑人给其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即由另一家小贷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其中,还会重复第二步“伪造”银行流水的过程,“通过不断‘转单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让受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
   有的受害人还款日期临近时,套路贷公司往往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为名直接“玩消失”,让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一过还款日期,放贷公司就主动联系受害人要求还款,以违约的名义收取高额违约费用。
   “受害人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嫌疑人就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讨债。”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李友忠介绍,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嫌疑人到受害人的家里闹事,甚至非法拘禁受害人;有的嫌疑人还利用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受害人或其亲属施压。
   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不同
   那么,什么是套路贷犯罪?艾峰训介绍,其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特定违法犯罪形式。 “套路贷及套路贷犯罪不是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与套路贷相关的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艾峰训说。


   依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艾峰训说,套路贷共有5大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种名义招揽生意,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
   二是伪造银行流水痕迹。与受害人签订合同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合同向受害人转账,但要求受害人将汇款立即取现并交还,从而制造已向受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认定违约。在借款期限快到期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电话拒接、人员“失踪”的方式使借款人被迫违约,待偿还期限一过,犯罪嫌疑人便跳出来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时,往往因为对借款人有力的证据没有留存,犯罪嫌疑人以违约为名收取更高费用。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通过不断“转单平账”让受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在受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在法律上,套路贷不同于高利贷。”艾峰训介绍,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利率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利率范围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资料

孔佩律师
电话:18668995…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