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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刑民交叉情况处理
作者:孔佩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3日

刑民交叉案例的研讨及实务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刑民交叉情况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一)人身损害赔偿: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适用罪名: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2、民事赔偿范围: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残疾辅助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物质损失:明确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有例外情况)
3、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明确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1)、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以列举的方式排除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二)例外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1、适用罪名:交通肇事罪等
2、民事赔偿范围:物质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残疾辅助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明确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情形另外作出规定,可以看出其对该类行为的处理不同于上述的一般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解决的更多的是如何确定责任者和责任的大小与比例问题,对赔偿范围的规定其实是不明晰的。好在最高人民法院下面的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
(2)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均在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内。
4、如果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说的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中明确答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三)财产损害赔偿: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1、适用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2、适用情况: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3、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101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138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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